33.已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件的人員是否需要參加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需要。想以注冊計量師的名義執業,必須先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的資格(如不能通過注冊計量師的考核認定取得該資格,則只能通過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取得);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注冊前應該參加相應注冊項目的考核(其中對于已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件的人員,可持有效計量檢定員證件申請相關項目的注冊,不需要再進行項目考核,見問答14)。因此,注冊計量師的資格考試和項目考核不是同一件事情。其中,已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件的人員,如不能通過考核認定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則需參加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僅僅是注冊時不需要參加相關項目的考核。
34.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是否必須經過注冊后才能以注冊計量師的名義執業?
是的。必須經過注冊才能以注冊計量師的名義執業。
35.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關是誰?
國家質檢總局為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關,并負責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查工作。
36.《注冊證》的有效期為多長?
《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37.初始注冊有什么要求?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
(六)相應注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8.延續注冊有什么要求?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延續注冊的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和聘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五)相應注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9.變更注冊有什么要求?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計量師變更專業類別或執業單位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件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變更注冊的申請表;
(二)與變更后的專業類別一致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
(三)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專業的證明;
(四)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證明。
40.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程序是怎樣的?
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程序如下圖所示。

41.對哪些人不予以注冊?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的,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42.對于以不正當的手段取得注冊的人員如何處理?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消,并由注冊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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