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將查處電子計價秤等計量器具作弊、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列為“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年度重點任務。全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民生重點領域,持續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辦了一批案件,強力震懾了違法經營者,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引導和規范了經營主體守法合規經營。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咸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出租車司機卜某偽造計量器具數據欺騙消費者案
2025年6月,咸陽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顯示出租車司機卜某破壞出租車計量器具準確度,偽造數據欺騙消費者。經查,卜某擅自在其駕駛的出租車上安裝計價器干擾設備,并在運營中使用遙控器增加車輛行駛里程,偽造計價器數據多收乘客錢款,違法使用時間93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咸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消費者損失,依法作出沒收出租車稅控計價器1臺、計價器干擾設備及遙控器1套,罰沒12236.9元的行政處罰。
延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結果案
2024年12月18日,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在底盤檢驗員張某請假期間,安排員工陳某代崗從事底盤檢驗工作,而當事人未對陳某進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確認滿足底盤檢驗技術能力要求,在此期間擅自向社會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并且截至現場檢查之日,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開展2024年內部審核及管理評審,周期超過管理體系程序文件規定的12個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漢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認證服務有限公司未對認證對象進行審核違規出具認證證書案
2024年9月25日,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原認證證書已經失效的情況下對轉機構申請組織某機械有限公司實施了監督審核,并出具認證證書。經查,某機械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4日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當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監督審核,此時該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已處于失效狀態。當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完成《審核報告》,于2024年3月18日簽發《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注冊有效期為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12月13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漢中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檢測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偽造資質認定證書及標志案
2025年6月27日,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環保督察組反映問題線索。經查,當事人未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對外出具油煙檢測報告26份,共收取檢測費14100元,存在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給委托方發送其偽造的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并在檢測報告上加蓋偽造的“CMA”標志,存在偽造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標志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西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59100元的行政處罰。
安康市石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石鍋魚店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5年3月25日,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有1臺電子計價秤無檢定合格標識,通過使用標準砝碼測試,按壓該秤M1-M7按鍵顯示不同的克重數值,現場依法對該秤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4月8日,石泉縣食品藥品和質量技術檢驗檢測中心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顯示該秤屬于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不符合JJG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依據《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石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漢中市西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黃金回收店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4日,西鄉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群眾舉報,稱當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電子秤。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鋪內放置的用于回收黃金的“YB型電子天平秤”未粘貼計量檢定合格標識。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2月委托他人購進電子秤1臺,使用至案發未對該秤進行檢定,也未能提供供貨方的相關資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西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36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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