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發〔2021〕37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實施意見》,完善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服務體系,促進產業創新發展,規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如有異議,請于2025年4月15日前反饋至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計量處。
聯系郵箱:ynscjgjlc@163.com
附件:1.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發〔2021〕37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實施意見》,完善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服務體系,促進產業創新發展,規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72 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評審細則及相關材料格式范本的通知》(市監計量函〔2022〕549號)和《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加快推進云南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市監辦發〔2021〕56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以下簡稱“省產業計量中心”)是指依托省內計量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高校或企業自愿申請,面向產業發展需求,以研究、開發、應用計量測試技術為重點,經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籌建并經驗收合格后,為產業發展提供計量測試技術和計量科技創新服務的計量技術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產業計量中心的申請、籌建、驗收、批準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省產業計量中心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所在州(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五條 省產業計量中心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圍繞全溯源鏈、全產業鏈、全壽命周期以及前瞻性的計量需求,加強計量測試技術、方法、設備研究和應用,為產業提供計量測試服務,推動產業創新發展和質量提升。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產業計量測試需求分析。緊密結合產業發展現狀和重點任務,聚焦產業發展短板、瓶頸,梳理產業參數量值溯源情況,明確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計量測試技術需求,提出必要的研究分析方案、量值保證方案和計量測試能力提升路線。
(二)開展產業計量測試技術研究。緊密結合產業關鍵領域關鍵參數的測量技術需求,跟蹤當前科技進步和產業發展的最新趨勢,開展前瞻性計量測試技術、產業關鍵共性計量技術研究,為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提供計量支撐和保障。
(三)產業計量測試方法和專用設備、標準物質的研究。圍繞產業發展需要,緊密結合產業專用測量儀器、標準物質的量值傳遞需求,建立和完善產業專用計量測試技術,開展產業專用測量設備計量檢定和校準方法研究,開展產業所需標準物質研發研制,努力提高產業量值傳遞能力,推動產業技術標準升級。
(四)參與過程計量控制和管理。幫助企業完善測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測量過程的控制和測量設備的管理。引導企業建立計量性設計概念,圍繞關鍵測量參數建立作業指導書。協助企業加強不同階段試驗過程控制,制定全面系統的計量保證方案,科學合理配置計量測試資源。幫助企業加強特殊工藝過程、特殊產品的計量控制,解決關鍵計量測試技術難題。
(五)開展產業計量測試服務。圍繞產品計量測試需求,開展從關鍵參數測量、儀器設備校準、產品測試評價到系統方案集成的全過程計量測試服務,提升全產業鏈計量測試服務能力和產品全壽命周期計量保障能力。幫助企業加強計量測試數據的積累、分析和應用,推進產業過程的數據化和智能化,提升企業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提質增效。充分發揮計量與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的協同作用,為產業發展提供質量基礎設施一體化服務。
(六)搭建產業計量測試公共平臺。積極發揮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帶動作用,聯合有關計量技術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等,搭建產業計量測試公共服務平臺和聯盟,聚焦產業發展中的計量測試難題,加強計量科研聯合攻關和技術交流,促進計量科研成果在產業的轉化應用,持續提升計量測試服務能力和水平,實現產業間計量測試資源優勢互補、交叉融合。
第三章 申報和批籌
第六條 根據云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省產業計量中心服務的重點領域包括:
(一)生物醫藥和大健康產業、電子信息產業、現代物流產業、新材料產業、先進裝備制造業、食品與消費品制造業等云南產業發展重點領域;
(二)煙草、能源、冶金、化工、礦產資源等傳統支柱產業;
(三)高原特色現代農業、生物資源、旅游文化、綠色食品等特色優勢產業;
(四)其他重點產業。
第七條 省產業計量中心遵循自愿申報原則,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資質的要求;
(二)擁有一支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的計量科技創新團隊。 人才團隊結構合理、專業齊全、技術過硬、規模適應。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較強的計量測試技術能力和計量科技創新能力,項目負責人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及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三)具有一定規模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的計量基礎資源。具備產業專用計量標準和專用測量儀器裝備、計量技術資源、實驗室基礎設施與環境,產業專用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和校準能力,能夠提供產業專用測量儀器量值傳遞服務。
(四)具有較好的服務產業發展的前期工作基礎和業績。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熟悉產業發展的計量技術需求,具備適應產業發展的測量技術服務能力,能夠提供產業關鍵領域關鍵參數測量技術服務。
(五)具有較好的服務產業發展的計量科技創新基礎。建立產業計量科技創新機制,實施產業計量科技創新計劃,具備產業專用測量裝備、標準物質的研制生產能力,并在實際應用中取得明顯成效,具備為產業關鍵領域提供計量科技創新服務的能力。
(六)建立有效運行的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質量體系文件滿足規范要求,質量體系實現有效運行,質量記錄真實齊全,測量結果質量得到保證,組織結構能夠滿足體系的有效運行,計量標準和計量檢定人員經考核合格并獲得相應證書。
(七)獲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政策性支持和資金投入。能夠保證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實施的自籌資金、配套資金、技術支撐和后勤保障。
第八條 申報單位經所在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同意,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向省市場監管局發函提出書面籌建申請,并提交《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申報書》(見附件1)、《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見附件2)及相關材料。
第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書進行論證,全面分析建立該產業計量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充分性。必要時可提供進一步技術咨詢和指導,幫助申報單位盡快了解產業計量中心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 對通過專家論證的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組織評審組對照《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評審細則(試行)》(見附件3)進行材料審查和實地核查,提出評審意見(見附件4)。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評審組意見,做出是否批籌的決定。對于批準籌建的,下發正式批準籌建文件,并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第四章 籌建和驗收
第十二條 籌建單位按照《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開展籌建工作,籌建一般應于3年內完成。
第十三條 籌建單位完成相關籌建任務的,經向州(市)市場監管局報告后,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驗收申請和《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工作總結報告》(見附件5)、《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后續建設規劃》(見附件6)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籌建單位上報的書面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驗收要求的,組織評審組對照《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驗收評審細則(試行)》(見附件7),對籌建任務書、籌建工作總結、后續能力建設規劃等有關材料進行核對,進行必要的技術條件能力現場核查,并形成《云南省XX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驗收報告》(見附件8)。通過驗收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回函給州(市)人民政府,正式批準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成立。沒有通過驗收的,由獲得籌建資格的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省市場監管局可以撤銷其籌建資格。
第十五條 不能按時完成籌建任務的,應在籌建期滿前3個月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可延期驗收,延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逾期未完成籌建任務的,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省產業計量中心應當在其確定的計量測試項目服務能力范圍內,按照計量技術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技術工作;應當對其出具的證書和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省產業計量中心應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州(市)市場監管局書面報告年度工作,由州(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后于11月15日前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加強對省產業計量中心的監督管理,進行定期檢查、隨機抽查或階段性評價。重點檢查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運行情況、能力提升情況、服務和融入產業的情況、重點科研項目和后續能力建設規劃的落實情況等。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省市場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資格。
第十九條 省產業計量中心有下列情形的,由省市場監管局予以撤銷其省產業計量中心資格:
(一)存在不公正行為,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建設績效較差,連續兩次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三)不能正常開展業務的;
(四)復核不合格的;
(五)偽造、篡改測試數據,不真實出具證書、報告的;
(六)有重大違法失信行為的。
第二十條 省產業計量中心所屬法人、組織機構、主要基礎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省市場監管局及時報告。因發展需要確需更名的,按新申請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上級新出臺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附件:1.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申報書(樣式)
2.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樣式)
3.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評審細則(試行)
4.云南省XX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評審報告
5.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工作總結報告(樣式)
6.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后續建設規劃(樣式)
7.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驗收評審細則(試行)
8.云南省XX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驗收報告
附件2
《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
(試行)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產業計量是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技術支撐。隨著云南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產業領域對計量測試的需求日益增長,產業計量測試在保障產品質量、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加強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規范化管理,提高產業計量測試能力和服務水平,確保產業計量測試工作的有效開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云南省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二、起草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了計量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為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2. 國務院《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政策文件,對產業計量發展提出了總體目標和任務,強調了產業計量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3. 參考了其他省市在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制定了符合本地產業發展需求的管理辦法。
三、起草過程
本辦法的起草過程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調研階段
成立了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計量處牽頭,相關部門和專家參與的起草小組,深入云南省各地州市的產業園區、企業及科研機構,就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發展需求進行了廣泛調研,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資料,為辦法的起草提供了實踐基礎。
(二)初稿起草階段
起草小組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借鑒其他省市的經驗做法,著手起草《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初稿。初稿涵蓋了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認定條件、申請與評審程序、職責與任務、監督管理等內容,力求做到內容全面、結構合理、條款明確。
(三)征求意見階段
將初稿印發至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定授權檢驗機構以及相關行業企業,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共收到反饋意見18條,其中涉及具體條款修改的意見1條。起草小組對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研究,對初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使辦法更加符合實際、更具可操作性。
四、主要內容
《云南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共6章22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
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以及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定義和性質,強調了產業計量測試在產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后續各章節的規定奠定了基礎。
(二)任務與職責
1. 任務:圍繞云南省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對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具體工作任務進行了細化,如為特定產業提供量值溯源、測量數據處理、測量結果驗證等技術服務,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質量提升。
2. 職責:明確了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及其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開展計量測試技術研發、服務產業創新發展、參與標準制修訂等工作,強化了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責任意識。
(三)申報和批籌
1. 申報條件:詳細規定了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人員、設備、環境、管理體系等方面的要求,確保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
2. 申請程序:明確了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申請流程,包括提交申請材料、受理、初審、現場評審等環節,規范了申請和評審工作,保證認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四)籌建和驗收
1.籌建時限:明確了籌建工作開展的依據及完成時限。
2.驗收程序:明確了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驗收流程,包括驗收申請、籌建工作總結、后續建設規劃、現場評審等環節,統一了驗收標準,保證了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籌建質量。
(五)監督和管理
1. 監督管理主體:規定了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監督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形成了協同監管的工作機制。
2. 監督檢查內容:明確了對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人員資質、設備運行、服務質量、數據管理等方面,確保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持續符合認定條件和相關要求。
3. 違規處理措施:針對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在建設、運行和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規行為,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暫停業務、限期整改、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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